买带租客物业别轻信口头承诺
上周在多伦多买家群里看到有人晒成交记录,说是捡了个漏,买了一套带租客的公寓,价格比同地段空置房低了将近十万。大家恭喜他时,有人悄悄说:‘小心,租客没走,合同里写的是vacant possession,结果closing那天租客还在住。’ 这话一出,群里瞬间安静了。其实这种事在多伦多并不少见,尤其在买方市场,带租客的物业看似划算,但真金白银买下来才发现,交房时间、租客去留、合同责任全在细节里。很多人以为卖家口头说‘租客月底搬走’就万事大吉,结果一纸合同签下去,才发现‘vacant possession’不是愿望,而是必须写进合同的法律义务。根据LTB的处理流程,如果租客没搬,买家不能直接赶人,必须走正式通知程序,比如N12或N11表格,每种都有固定通知期和法律后果。如果合同里没写清楚,买家只能自己承担时间成本和租金损失。更麻烦的是,有些租约是长期的,租客可能有合法居住权,想赶人得走法律程序,少则几个月,多则一年。所以,买带租客物业,第一步不是看价格,而是看合同怎么写。offer里必须明确要求vacant possession,不能只写‘租客会搬走’这种模糊表述。第二步,一定要要求查看租约原件和过去6-12个月的租金支付记录,确认租客身份、租期长度和付款情况。第三步,搞清N12和N11的区别——N12是买方自住,通知期30天;N11是自住以外用途,通知期14天。如果买方打算自己住,但合同没写N12,那租客可能根本不会走。第四步,把‘未交空房’的补救措施写进合同,比如延迟交房违约金、租金补偿、或允许买家自行启动法律程序。最后,千万别在没核实租客状态前就免条件。很多买家觉得‘反正租客也不多,搬走也快’,结果一拖就是几个月。现在市场里带租客的物业确实有折扣,但折扣背后是时间、精力和法律风险的代价。你有没有遇到过买带租客物业,结果租客没走的情况?当时是怎么处理的?欢迎来聊。
老行2026-5-27 15:57
去年我也踩过这坑,买了一套带租客的公寓,卖家口头保证月底搬走,结果closing那天租客还在。合同里只写了‘租客会配合搬离’,没写vacant possession。我只能走N12,等了三个月才清场,期间租金一分没进账,还自己贴了水电费。后来才知道,租客租约是两年期,根本没到期。现在我买带租客的房,offer里直接加一句:‘必须确保vacant possession,否则卖方承担所有延迟交房损失’,不然真是一地鸡毛。
老简2026-5-27 15:57
除了看合同和租约,我建议买方一定要查租客的付款记录和银行流水,别光信卖家给的收据。有次我看到一个租客连续6个月用现金付租,记录不全,后来发现是租客和卖家串通,故意拖延交房。另外,谈判时可以要求卖家提供‘租客搬离保证书’,签了字的,万一没搬,买家能追责。别怕麻烦,省下的时间成本远超多花的律师费。
